做人要自重 ,做爱要小声 . |
- 做人要自重 ,做爱要小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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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9 Jul 2012 08:32 PM PDT 本文转载自王学堂《做人要自重 做爱要小声》 最近,上则"602小姐,请您自重"的帖子在网上很火! 家住602的女士由于叫床声音太大,引发邻居反感,估计是反复劝说无效,直接贴了一纸通告在网上! 对这样的通告,正如其他通告一样,有人弹有人赞,弹的人认为"贴这纸的老兄,你让602室小姐情何以堪?"赞的人则认为既然对方不要脸,这样的通告(包括网上丢丑)也是罪有应得! 应当讲,公民确实有做爱的权利,做爱时一点声音不发出似乎也不合情理,但叫床声音的分贝多大为宜,似乎法律也不宜规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等于您可以随意大叫! 当然这样的事绝非我大国独有。 2007年德国柏林一家法庭的发言人表示,一名德国妇女因为男性邻居总是让她饱受夜间听到做爱声音的骚扰而将后者告上了法庭。据称,这名男邻居每天夜里都至少要大声地做爱4个小时,结果吵得这个妇女半个晚上都根本无法入睡。 这名妇女对法官表示:"每晚要忍受4个小时的性噪音,我应该怎么办?那种声音令人直起鸡皮疙瘩,他们总是不停地呻吟和大声地晃动。稍有涵养的人都会因为听到这种声音而感到羞愧。" 这名妇女说,那个男邻居时年25岁,每天凌晨都会把她吵醒,让她夜夜不得安宁。 这个男邻居倒也大言不惭,他反驳说,过去上述妇女也曾经抱怨过此事,甚至还给他家打过电话,但他认为没有必要做出回应。他说:"每天做爱,做爱时爱怎么叫就怎么叫,这都是我的个人自由,别人无权干涉。" 有趣的是,后来上述男子悄悄地搬离了公寓,于是法官也就下令撤销了对他的诉讼。 看来,外国的男人还是有点自重的! 当然,外国的公民遇到这样的事是诉诸于法院的,可是我国的法院会受理么?受理后原告能胜诉么? 我国也不能说没有法律解决。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不禁突发奇想,如果叫床案真的发生在我堂堂中华的法庭上,我们的法官该怎样断案?是不是法院对此感到非常棘手?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做爱叫床,而且叫床声也要达到一定分贝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因此法院只好让这位女士和邻居相互谅解? 没有好的执法理念,法律制定的再好也没有用。 或许有人总认为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 还是说我吧,住在一个单位小区,对面是一对老夫妻(是昔日同事的父母)。 这应该是个熟人社会吧,人和人之间关系应当和谐吧? 否! 这对老人说来还真奇怪,老人家总喜欢将垃圾袋放在偏向我家门口的一边!有时甚至不能容忍,直接放在我家门口位置! 每次早上上班,我就把他家的垃圾直接给带去下!总以为是有文化的城里退休人,真情能够感动他,没想到长达一年时间人家愣是不改! 太太干脆将垃圾踢回他家门口,想这样的处理应该自觉吧? 没想到,人家也没发火,只是在第二天仍然还是放在偏向我家门口的位置! 我真是没办法了,吵架吧,你年轻人不能与老年人一般见识;不吵架吧,他又不自觉! 去法院起诉,人家会说你一个大男人心胸狭窄!而且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似乎不大! 有什么办法呢?你遇到了这样不自重的人,即便你是法律人! 我一直很奇怪上述通告的效果,602室的小姐是否有所整改,或者像外国的那位先生一样悄悄地搬走! 怕是难! 遇到这样不自重的邻居,你除了责备自己没有"千金买邻"的能力外,你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啊! 邻居,很重要啊!当然,人的素质也很重要! -------------------------------------------------------- 如下是連結網頁: · 陈伟andy工作相集香港 |